Skip to main content
Skip to main content.

成為監護人

要成為孩子(0-18歲)的監護人,您須先向法庭提交文件,然後按照多個步驟進行申請並出席法庭聽證。在聽證時,法官將決定是否任命您為監護人。如果您想瞭解關於監護的一般資訊,請點擊我們的網頁 guardianship page (監護主頁)。

如果您需要提交對特別移民少年身份的監護申請,請點擊網頁 guardianship for a young person who is 18 to 20 years old (18至20歲青少年的監護;加里福尼亞州法院網站)。

重要事項:

監護權申請 一般在孩子所住縣提出。如果已有其他縣的兒童監護令,您必須在該縣提出監護申請。

請按照以下步驟申請人身監護權:

填表:
  • 如果您只申請人身監護權,請用「任命人身監護人申請表」 (GC-210) 或 (GC-210(P))
  • 「監護權申請表兒童資訊附表」 (GC-210(CA)) (ICWA-010(A))
  • 「統一兒童監護司法管轄及執行法令 (UCCJEA) 申報表」 (FL-105/GC-120)
  • 「聽證通知函」 (GC-020)
  • 「同意備選監護人/監護人提名及同意監護人任命及通知豁免聲明」 (GC-211)
  • 「監護人職責」 (GC-248)
  • 「機密監護人篩選」 (GC-212)
  • 「就監護地址致法庭通知 」 (Local Form PR-02)
  • 「機密 – 監護權申報表」 (локальная форма PR-18)
  • 如果您請求法庭豁免申請費,還請填寫「法庭費豁免申請表」 (FW-001-GC) 以及「法庭費豁免令」 (FW-003-GC) 第1、3、5項及案件名稱項。法庭費豁免與否是根據孩子收入,而不是您的收入。

法庭一般監護權案件審理的正常排期為45天。在確屬緊急情況下,如果您不能等那麼久,可申請臨時監護權。如果要這樣做,您需要填更多表格。若要瞭解詳情,請點擊以下 how to ask for temporary guardianship (怎樣申請臨時監護權)

Self-Prep and File

  • Image
    Self-Prep & File

    點擊此處可獲得説明您填寫所有這些表格的電腦程式,您只需要回答一些簡單問題。

返回頁頂

表格原件交給法庭。一份複印副本留給您自己。其他副本給應將接到通知的人(見步驟4)。在向法庭提交這些表格後,您可能需要多做幾份複印副本。

E-Filing

如果您以電子方式提交表格(透過 (e-filing),請訪問我們的網頁 e-filing page 因為步驟2和步驟3的說明會有所不同。

返回頁頂

將表格正本連同複印副本交到法庭辦公室。法庭職員將在副本上加蓋「備案」印章後還給您。您應繳付申請費或呈上法庭費豁免申請表。

  • 法庭職員會在「聽證通知函」 (GC-020) 上寫明聽證日期。這就是您的出庭日期。請勿錯過。

E-Filing

如果您以電子方式提交表格(透過 (e-filing),請訪問我們的網頁 e-filing page 因為步驟2和步驟3的說明會有所不同。

返回頁頂

您必須向某些人、親屬和機構發去通告,即必須由一個18歲或18歲以上的人(不是您自己)或機構以當面送交或郵寄的方式將遞呈給法庭表格副本「送達」(交給)某些人,讓他們知道您正在申請做孩子的監護人。即使您認為他們並不在乎或不會贊成您的要求,您也必須把通告發給他們。

  • 請閱監護權案件「 通告要求說明」 (Local Form PR-20),瞭解應給哪些人發通告以及怎樣發通告等您所需要的資訊。
  • 更多資訊請閱「什麼是監護權案件通告送達證明?」 (Form GC-510)。
送達監護權案文件(發通告)的一般規定是:
  • 親自送達:孩子的父母、孩子目前的法定監護人(若孩子已在監護中) 以及孩子本人(如果年齡為12歲或在12歲以上),必須在聽證之前至少15天送達。
  • 郵寄送達: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必須在聽證之前至少15天送達。通告不必發給繼父母的孩子。
  • 郵寄送達聖馬刁縣 County of San Mateo Children & Family Services (兒童與家庭服務處 – 聽證之前至少15天:

    Human Services Agency
    Director for Children and Family Services
    1 Davis Drive
    Belmont, CA 94002

  • 如果您與該孩子沒有任何因血緣、婚姻或領養而產生的關係,請郵寄送達加州社會服務部 。必須由一位18歲或18歲以上的人士(不是您自己)在聽證之前至少15天將遞呈法庭表格的副本寄至:

    State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Director of Social Services
    744 P Street
    Sacramento, CA 95814

如果您確實不知道某人在哪裡,應設法尋找,然後請求法庭讓您不經向這些人發出通知而進行法律程序。有關提示請點擊 tips on how to find someone (找人提示;加里福尼亞州法院網站)

對於您無法聯絡到的親屬:
  • 寫下您試圖找到他們所做的每一項努力,包括您向哪些人打聽過以及查找日期和結果等詳細情況。
  • 然後提交「免通知請求」,陳述您為找到失聯親屬所作的一切努力詳情。該請求並無現成的法庭表格,但您可以點擊 this template 利用所附範本。
  • 用空白「免予通知令」 (Form GC-021) 提交「免通知請求」。
  • 如果法官批准您的請求,法官將簽署「免予通知令」,就能夠無須向失聯親屬發出通知而進行您的案子。

返回頁頂

  • 如果是親自送達,負責送達通知的人應填寫並簽署「聽證通知函親自送達證明單」 (GC-020(P)),然後交給您。
  • 如果是郵寄送達,投送人應填寫並簽署「聽證通知函」 (GC-020) 第2頁上的「郵寄送達證明」,然後交給您。
  • 在開庭日期之前將您的送達證明提交法庭職員。

返回頁頂

任何同意您當監護人但不想收到開庭日期通知的人可以簽署 GC-211 上的「同意指派監護人及通知豁免聲明」部份。您無須給任何在 GC-211表該部分上簽名的人發通知,但是您需要向法庭呈交這份表格。如果他們沒有簽名,您就需要發通知給他們,即使他們已表示同意您當監護人。

返回頁頂

在法庭聽證之前,將指派一位調查員進行調查並準備一份給法官的書面報告。如果您是孩子親屬,您的案件只能由法庭調查員調查。如果您不是親屬,法庭將把您的案件轉給聖馬刁縣兒童與家庭服務署,由兒童與家庭服務署進行調查,但調查步驟相似。

法庭調查員將會:
  • 探訪孩子將要生活的住房
  • 跟孩子和申請中的監護人面談
  • 訪談父母和其他親屬、朋友或瞭解該未成年孩子資訊的人(必要時)
  • 審閱有關孩子的檔案(例如學校記錄和醫療記錄);以及
  • 對您和家中所有成年人進行背景調查,瞭解你們中間是否有任何人有疏忽、虐待或刑事犯罪記錄在案
在您被指派為監護人之前,法庭調查員要知道:
  • 是否有真正的監護需要,或孩子是否應跟父母在一起
  • 案件是否應轉給別的機構,例如聖馬刁縣居民服務部
如果調查員認為孩子需要監護,他們就要瞭解:
  • 孩子將住在哪裡
  • 孩子將就讀那個學校
  • 您的家庭情況(包括所有家庭成員)
  • 保健問題(包括精神健康問題),以及
  • 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親屬的探視問題。

如果孩子年齡足夠大也足夠成熟,調查員也可能會跟孩子本人談談監護問題。

在有些情況下,法庭調查員可能建議法庭指定一位律師來代表孩子。該律師由法庭付費。

法庭調查員報告為法官總結歸納所有資訊,內容有:
  • 關於您的案件的資訊和建議
  • 法庭調查員關於監護權的任何疑慮,以及
  • 法庭調查員認為有用的任何其他建議,例如評估、調解或緊急篩選(若有需要)

返回頁頂

準時出席聽證。您的聽證日期、時間和房間註明在「聽證通知函」 (GC-020) 上。

出席聽證時要帶上:
  • 孩子(如果年滿12歲或12歲以上)
  • 「指派監護人或延長人身監護權令」 (GC-240),
  • 「監護任命函」 (GC-250),以及
  • 您的所有其他法庭文件

返回頁頂

如果孩子父母同意監護,法官認定監護確有必要和適當,就會下達監護令。如果父母中有一方或雙方均反對監護,只有在以下情況法官才會下達監護令,即:
  • 如果孩子留在父母或其中一方身邊對孩子有害,以及
  • 如果監護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如果法官同意您擔任監護人:
  • 法官將給您簽發「指定監護人或延長人身監護權令」 (GC-240),並且
  • 法庭職員將發出「監護任命函」 (GC-250) - 您必須在上面簽字。

返回頁頂

將您的 「指定監護人或延長人身監護權令」 (GC-240) 和「監護任命函」 (GC-250) 送交法庭辦公室認證備案。

從法庭職員那裡至少為將與孩子有經常性關聯的每一位人士或每一個單位都取得一份經認證的「監護任命函」副本。例如,如果您和您的配偶都被指定為孩子的監護人,你們每個人都應隨時在提包或錢包中放一份經認證的「監護任命函」副本。如果孩子上學,學校也應該有一份該函的認證副本。這樣,如果孩子父母到學校要把孩子帶走,監護人或學校就可以將警方出示「監護任命函」副本,證明法庭已任命你們是監護人。

返回頁頂

在您被任命為監護人時,將會安排一個年度審查日期。法庭將指示您填寫一份「保密監護情況報告」 (GC-251) 並提交法庭。

  • 法庭將審閱完成的情況報告。如果沒有問題,監護將繼續到法庭依法終止或修訂為止(例如未成年人滿18歲時)。年度情況報告應每年填寫和提交。
  • 如果不提交情況報告,可被取消監護人資格。
  • 如果不提交情況報告,可被取消監護人資格。
    • 請查閱遺囑檢驗法庭四處網頁 Local Rules (聖馬刁高等法院本地規定;第12章)和 Standing Order 14-127 (現行命令)以瞭解更多有關監護案例及進展報告。

返回頁頂

有時情況緊急,需要迅速設定監護權。 例如:
  • 孩子需要立即接受醫療,而僅憑「照顧人授權切結書」不足以讓醫院接受,或
  • 孩子父母遇害或受重傷,因酒精或藥品失去行為能力,或威脅要將孩子從目前的家裡帶走(例如孩子長期跟祖父母住在一起)而員警因沒有法庭命令而無能為力。

在此類緊急情況下,您可要求法庭指定臨時監護人。您必須提出「正當理由」,即您必須有申請臨時監護權的正當原因。但僅僅因為您認為這是緊急情況,並不意味著法律也必然認同。

如果申請臨時監護權,您仍然需要同時申請一般監護權,所以在填寫以下表格時,一定要填寫先前步驟1所提及的所有表格。

如果要請求緊急臨時監護:
  1. 填表:

    填寫先前步驟1所提及的所有表格, 加上

    • 如果您只要求人身監護權,請填寫「指定人身監護人申請書」 (GC-110) 或 (GC-110(P))
    • 臨時監護權申請「聽證通知函」 (GC-020<) for the temporary guardianship petition,
    • 臨時監護委任函」 (GC-150) (只需將您的姓名、地址、案名和案號填入上方的方框中)
    • 「單方申請通知書說明」 (Local Form PR-9),
    • 「任命臨時監護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豁免聽證通知單方申請」 (GC-112),
    • 「單方監護申請令」 (GC-115),以及
    • 「臨時監護人委派令」 (GC-140)

    確保在您的文件中讓法庭清楚地知道是否有任何人(如孩子父母中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近親或看護人)反對您申請擔任指定監護人。

    Self-Prep & File

    • Image
      Self-Prep & File

      點擊此處可獲得能夠幫助您填寫所有這些表格的電腦程式,您只需要回答一些簡單問題。
  2. 所有表格均需做至少三份複印副本。
  3. 向法庭辦公室提交所有表格並將臨時監護申請提交遺囑檢驗辦公室
    • 向在法庭辦公室提交所有的一般監護權申請表格,並將您的臨時監護權申請表呈交遺囑檢驗辦公室,供法庭調查員審查您的請求。建議您在將文件交給法庭職員之前,先約見法庭調查員以審視這些文件。請打電話給法庭調查員辦公室預約,電話號碼是: 650-261-5068
  4. 向法庭辦公室提交臨時監護權申請

    向法庭辦公室提交表格,然後會見遺囑檢驗調查員審視您的請求。如果你要求監護的未成年人年滿12歲或超過12歲,應將其也一起帶上。

  5. 送達通知

    在聖馬刁縣大多數案件中,都需要在開庭日期上午十點之前發出通知,告知有關人士您正在申請臨時監護權,法官才會審理您的單方面請求。您需要透過電話、傳真、親自送交其他方式將通知發給:

    • 孩子,如果他們的年齡已至少為12歲
    • 孩子的父母,以及
    • 任何對孩子持有有效探視權的人

    對每個應接到通知的人,您都要填寫並向法庭職員提交「單方申請通知書說明」(Local Form PR-9),說明您在何時及如何將該單方面申請告知這些人。

    如果您無法將申請之事通知到某些人,因為您不知道他們在哪裡,或您認為通知該人可能對您或擬受照管人造成危險,或出於某種其他正當理由,則請在表 Local Form PR-9 第4項中加以解釋。總之,如果您知道有任何人反對監護,一定要告知法庭。

    在大多數緊急案例中,聖馬特法庭將把您的請求作為單方面申請來審理。這意味著不會舉行法庭聽證,除非法庭認為需要,而且可在審查後即行發出臨時監護令。請注意遵守 local rules (聖馬刁高等法院本地規定)第4.77.14條。

    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將為臨時監護權申請設定一個正常的聽證日期。在此情況下,在法庭日期前至少5 天,您必須由一名年滿18歲或18歲以上的人(不是您本人)親自將「指定人身監護權申請書」 (GC-110(P)) 和「聽證通知函」 (GC-020) 送達以下人士:

    • 孩子,如果他們已經年滿12歲
    • 孩子的父母,以及
    • 任何持有對孩子有效探視權的人

    替您送達通知的人必須填寫和簽署「聽證通知函親自送達證明單」 (GC-020(P)) ,然後將證明交給您提呈法庭。

  6. 按照法庭職員或調查員指示等在法庭或返回法庭,聽候法院審理您的案件,或者如果要舉行聽證,就出席聽證。

    通常您的案件會在當天審理(法庭不為臨時監護另行安排聽證日期)。然而,如果法庭給了您一個出庭日期,您就應按時出席聽證。聽證的日期、時間和房間將註明在「聽證通知函」(GC-020) 上。

    出席聽證時要帶上:
    • 孩子,如果他們已經年滿12歲
    • 「臨時監護人委派令」 (GC-140),
    • 「臨時監護委任函」 (GC-150),以及
    • 所有其他法庭文件
  7. 獲悉法官裁決
    如果法官同意您擔任監護人,您將收到:
    • 「臨時監護人委派令」 (GC-140),以及
    • 「臨時監護委任函」 (GC-150) (您必須在上面簽字)

    法庭還將設定30天後就一般監護舉行聽證。

返回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