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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合法分居

您可以三種不同的方式結束一段婚姻或登記的同居夥伴關係:

  • 解除婚姻(離婚)
  • 合法分居
  • 婚姻無效

要瞭解這三種方式的不同之處,請查閱加里福尼亞州法院網站的「結束婚姻或登記同居夥伴關係的選項」網頁 Options to End a Marriage or Domestic Partnership

要瞭解結束婚姻需要採取哪些步驟,請見「離婚或合法分居的步驟」 (FL-107-INFO)。

點擊此處,更多瞭解子女監護  child custody、子女贍養  child support 或其他家庭相關話題 other family-related topics,或流覽我們的主頁 home page

如果您已離婚,只是需要一份最終判決書副本,請點擊此處,查詢怎樣索取離婚判決書副本 how to request copies of your divorce

請點擊以下話題以瞭解更多:

  • 一般而言,如果您申請離婚,您或您的配偶或登記的同居伴侶必須在加州住滿六個月,在您提出離婚的縣必須住滿至少三個月。但是也有一些例外:
    • 如果你們是同性並在加州結婚,但是你們現在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州或縣,也不讓你們辦理離婚,你們可以在加州你們當時結婚所在的縣申請離婚。請注意,如果你們兩人都不住在加州,法庭可能無法作出關於其他問題的命令,例如財產和債務、配偶贍養或子女問題。如果你們屬於這種情況,請諮詢對同性結婚法律有經驗的律師。
    • 如果你們在加州成為登記的同居伴侶,但不一定要住在加州才能結束在加州登記的同居伴侶關係。
  • 對於合法分居,對您沒有這些居住地的要求。但是您或您的配偶或登記同居伴侶必須住在你們申請合法分居所在的縣。如果後來要結束你們的婚姻,您需要重新立案申請離婚。
  • 如果您和您的配偶同意離婚,沒有子女,結婚不滿五年,並有不多或完全沒有財產或債務,您可能符合一種以更簡單的方式離婚的條件。這稱為「即決解約」。請點擊此處以瞭解您是否符合「即決解約的要求條件」 qualify for a summary dissolution(加里福尼亞州法院網站)。
  • 如果您是低收入或無法負擔法庭提訴費用,您可要求法院申請費用豁免。關於費用豁免的更多資訊,請見「收費豁免」網頁 fee waivers (加里福尼亞州法院網站)。
  • 如果需要求助,請閱此網頁末尾的「取得説明及更多資訊」 Getting Help 。

一般您需要按以下步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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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orce or Legal Separation - Traditional Chinese

對於顯示每個步驟的流程圖。 點擊下面的按鈕。

離婚或合法分居

 
 
1. 請向法庭文員提交這些表格(每個文件帶兩份複印副本)。
  • 「離婚訴狀」(FL-100)。
  • 「離婚傳票」(FL-110)。
  • 如果您跟配偶或同居伴侶有孩子,還需要填寫「統一兒童撫養司法轄權及執法法令說明」 (FL-105)
  • 如果需要,填寫法庭費豁免表 (FW-001FW-003) (這些表格只需一份副本)。

    Self-Prep and 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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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lf-Prep & File

      點擊此處可獲得説明您填寫所有這些表格的電腦程式,您只需要回答一些簡單問題。
2. 給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送達這些表格。
  • 請一位年齡為18歲或18歲以上的人(不得是您自己)送達一套您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副本,連同一份空白的 「離婚申請回應表」 (FL-120)  (如果您使用「統一兒童撫養司法轄權及執行法令說明」 FL-105 ,也請一併附一份空白的該表)。
  • 然後請遞送文件的員填寫「傳票送達證明單」(FL-115) ,由您將其提交法庭。
  • 然後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有30天時間做出回應。
3. 披露財務資訊。
  • 在進行第一步的同時,或在60天內,向法庭提交並向您的配偶送達以下這些表格(連同空白表格):
    • 「披露說明表」(FL-140)
    • 「收入與開支申報表」 (FL-150) (請參閱下面的 「Get Help(取得説明和更多資訊)」 部分。以獲得可幫助您填寫此表的電腦程式)。
    • 「資產與債務表」 (FL-142) 或「財產申報表」 (FL-160)。
    • 您最近兩年的報稅單。
  • 您應該提交您的收入與開支申報表,但不要向法院提交其他文件或您的報稅單。保留原件並帶去參加聽證,以備後用。
  • 填寫和提交「披露說明表送達說明」 (FL-141)。

若要更多瞭解如何在離婚或合法分居時處理財務問題,請查看線上課程 「離異後的財務問題」Finances After Separation

4. 完成離婚或合法分居。

完成您的案件有四種可能的方式:

A. 如果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不回應,而且你們沒有書面協定,您將需要:

  • 「缺席審理請求書」 (FL-165)。
  • 「缺席審判或無爭議離婚說明」 (FL-170)。
  • 「離婚裁決」(FL-180)。
  • 「離婚裁決生效通知」(FL-190)。
  • 如果您有孩子並要求孩子或配偶支付贍養或財產分割,您將需要其他表格。請查閱「完成離婚或分居」 Completing Divorce or Separation 並點擊您的情況以瞭解更多資訊。
  • 三個已寫好投遞位址的信封(兩個信封上寫您配偶的地址,一個信封上寫您自己的位址)。

B. 如果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不回應,但是你們有書面協定,您將需要:

  • 「缺席審判請求書」 (FL-165)。
  • 「缺席審判或無爭議離婚說明」 (FL-170)。
  • 「離婚裁決」(FL-180)。
  • 「離婚裁決生效通知」 (FL-190)。
  • 婚姻調解協議 (MSA),說明你們將怎樣解決所有離婚細節,例如孩子、孩子與配偶贍養、財產與債務、退休計畫以及其他任何你們共同擁有的東西和事務。
  • 三個已寫好投遞位址的信封(兩個信封上寫您配偶的地址,一個信封上寫您自己的位址)。

C. 如果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作出回應,而且你們有書面協定,您將需要:

  • 「出庭、協議與放棄切結書」 (FL-130)。
  • 「缺席審判或無爭議離婚說明」 (FL-170)。
  • 「離婚裁決」(FL-180)。
  • 「離婚裁決生效通知」 (FL-190)。
  • 約定裁決,這是一個協議,說明你們將怎樣解決所有離婚細節,例如孩子、孩子與配偶贍養、財產與債務、退休計畫以及其他任何你們共同擁有的東西。
  • 兩個已寫好投遞位址的信封(一個信封上寫您配偶的位址,一個信封上寫您自己的位址)。

D. 如果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作出回應,而且你們沒有書面協定,您將需要請求審判:請點擊「有爭議離婚案」 Contested Cases 以瞭解更多。

請訪問「完成離婚或分居」網頁 Completing Divorce or Separation (加里福尼亞法院網站),瞭解如何完成您的離婚或合法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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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結了婚或登記為同居伴侶的兩個人離婚或分居時,法庭可下令讓一方配偶或伴侶每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額的贍養費(稱為配偶贍養費或伴侶贍養費)。配偶贍養費或伴侶贍養費通常稱為「贍養費」。

配偶或伴侶贍養費可以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問題,所以您應該諮詢您的律師或查閱「家庭法律協調員」網頁 Family Law Facilitator 以瞭解您的權利和/或義務。

請觀看「離異後的財務問題 – 配偶贍養」 Finances After Separation's chapter on spousal support 瞭解更多。

配偶或伴侶可在離婚或分居案進行期間(審判前)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這稱為臨時贍養費。而在離婚或分居一旦最後裁定, 他們可以要求配偶贍養費或伴侶贍養費。這稱為「永久」或「長期」贍養費。實際上這並非是「永遠」的,但取決於婚姻時間長度和其他因素。為期可以是許多月、許多年或永久的或直至接受贍養的配偶去世或再婚。

要瞭解法官如何作出配偶或伴侶贍養費的裁定,如何要求贍養費,如何結束贍養費,以及如何寫一份贍養費協議,請訪問加里福尼亞州法院網站的「配偶/同居伴侶贍養」網頁 Spousal / Partner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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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或法定分居時,雙方(或法庭)還必須作出如何分割雙方財產和債務的決定。這個問題可能很複雜,尤其是如果有大宗財產(例如房子、銀行帳戶以及退休金或養老金計畫)或大筆債務(例如信用卡、房貸、醫療費帳單或汽車付款)。

請觀看線上課程「離異後的財務問題」Finances After Separation  以瞭解財務問題必須作為您的離婚或分居案的一部份來加以解決。

加里福尼亞是一個承認共同財產的州。這意味著夫妻在婚姻或同居期間獲得的大多數財產或債務都是「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有一些例外。例如,遺產通常是遺產接受人的獨有財產,即使該財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接受的。

夫妻或同居伴侶一方在婚姻之前或他們分居之後擁有的任何東西,都是各自的「獨有財產」。

有時,有些東西無法明確是婚姻/同居前所有,還是婚姻/同居期間所有,這就會把事情變得更加複雜。例如,如果您在結婚前買了一棟房子,但在婚姻期間付房貸付款,房子就部份是您的獨有財產,部份是您和配偶的共同財產。

所以,您在辦理您的離婚案,填寫財務披露文件時要盡可能準確和完全,這點非常重要(請參見請參見申請離婚或合法分居步驟3) 。這將幫助您、您的配偶或伴侶以及法官確保在您的離婚或分居時每樣東西都得到公平劃分。

需要幫助嗎? 如果您在試圖跟您的配偶或伴侶達成分割財產和債務的協定時需要幫助,請訪問聖馬刁縣法庭的「家事法律替代爭議解決 ADR) 計畫」網頁 Family Law ADR Program ,該計畫以低收費提供調解員和仲裁人,他們可幫助您達成協議,以較少的衝突和更多的掌控來解決您的離婚或分居。

您可以在加里福尼亞州法院網站上讀到更多有關「離婚或法定分居中的財產與債務」 Property and Debt in a Divorce or Legal Separation 的材料,包括如果您的前配偶或前伴侶在分割財產後不按照法庭命令向您交付,如何根據家庭法律的判決進行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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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最快需要從以下日期中最早的那天起六個月零一天後才能成立:

  1. 「離婚傳票」 (FL-110)和「離婚訴狀」 (FL-100), 送達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的日期,
  2. 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提交「離婚申請回應表」 (FL-120)的日期,或
  3. 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提交「出庭、約定和棄權切結書」 (FL-130) 的日期。

但是請記住,您必須提交文件來完成您的離婚案,並且直到法庭下達裁決才算離婚成立。

如果您申請合法分居,則沒有等待期。您將在法庭下達案件判決之日起合法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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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您需要幫助啟動離婚或合法分居程式,或希望在案件開始後完成程式,請在公佈的正常時間訪問聖馬刁縣法院的「家庭法律協調員」網頁 Family Law Facilitator

    Self-Prep and 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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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lf-Prep & File

      點擊電腦程式,説明您填寫表格,啟動離婚或合法分居。
  • 還有其他相關講習班。請查詢 Family Law Facilitator (聖馬刁縣法院家庭法律協調員)瞭解有哪些講習班適合您的情況。
  • 如果您和您的配偶或伴侶需要幫助來分割你們的財產或債務或解決離婚的其他事宜,例如制定一份子女撫育計畫、子女贍養費或配偶贍養費,您可以嘗試利用調解或仲裁。聖馬刁縣法庭提供可幫助您的低收費調解員和仲裁人。要瞭解更多,請訪問我們的家事法律替代爭議解決(ADR)計畫網頁  Family Law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Program
    • 請記住,該計畫不同於家事法庭服務。家事法庭服務處只處理撫育與探視問題。如果您和對方不能就親子時間達成協議,家事法庭服務處諮詢員將會向法官作出建議。這項服務是免費的,而且是在您或對方因不能就親子計畫達成協議而要求法庭命令的情況下由法庭要求的。請點擊以更多瞭解「家事法律服務與子女撫育建議諮詢」 Family Court Services and Child Custody Recommending Counse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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